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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將可保留先訴抗辯權 未來房貸審核恐將更趨嚴格 |
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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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銀行房貸放款將更趨嚴格,在央行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之後,銀行公會日前開會決議,針對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規定,債權人不得要求一般保證人先拋棄先訴抗辯權。銀行主管坦言,在央行出手、針對大台北地區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之後,若此一條款上路,對於銀行、尤其是房貸業務占放款比重大的銀行業界,無一又是一大衝擊,未來銀行房貸業務放款只能更趨謹慎。
銀行跳過主債人直接向保證人求償的陰影將結束!銀行公會開會決議,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中增訂一規定,針對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若已取得足額擔保,債權人不得約定提連帶保證人,如果基於授信條件補強而必須多一位一般保證人,也不得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過去貸款人在向銀行貸款時,銀行多會在契約中載明,要求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因為對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而言,他的責任是代替主債人履行還清債務的義務,因此,若主債人有能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只能向主債人請求履行,而不能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但銀行因確保償債風險,往往會在契約上載名,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將來債務若到期,債權人是有權利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
日前多位立委聯手推動修法,針對民法保證制度作部分條文修正。其中,根據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該債權而可以拒絕清償。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但如果保證人事先拋棄先訴抗辯權力就不在此限。因此,實務上,有很多人之所以因當保人背上債務,原因就是主債人不還債消失,保證人又因已放棄先訴抗辯權,而必須承擔償債責任。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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