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 國家建築金獎甄選 & 台灣誠信品牌認證活動官網!   我的IP位置 :216.73.217.56       [回首頁]    
【消基會】唯一【認同支持】以及【購屋消費者】唯一【安心信賴】 ※ ※ ※ 真實公平、公正公開 ※ ※ ※ 115年度 第27屆「國家建築金獎」暨 第21屆「台灣誠信品牌」甄選認證活動,開始接受【誠信務實.永續經營】之業者【早鳥報名】;請由本會活動官網進入選項【預約報名】;請點擊連結本活動官網首頁左下區域 – 賴清德總統 & 蕭美琴副總統致詞影片上方【第25、26屆公開資訊】,參閱相關內容,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02)2951-7387 轉分機81 – 楊娟娟經理 ※ ※ ※
售屋出現財產交易所得 申報須附原始買屋契約
2010-07-07

  國稅局6日表示,民眾出售房屋出現財產交易所得,必須提出當初買進房屋的契約以及收付價款紀錄,作為申報的資料,若是2年內的重購住宅,則可以申請土增稅退稅。

  個人於年度中出售房屋時,應於次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列報該項財產交易所得,若能舉證當時買進該屋的原始成本,則可以其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國稅局舉例指出,日前轄區內劉君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即公契),作為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由於公契所記載的買賣價款,僅為房屋評定現值,以及土地公告現值總合,並非實際支付總價,很難認定為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

  國稅局強調,所謂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主要是賣、買契約書 (即私契)及收付價款紀錄等資料,並非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

  保留購屋交易資料除了對申報綜所稅,可以提供財產交易的舉證之外,若是屬於2年內的自用住宅換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屋土地總價款的差額;反之,若先購買新房地再出售舊房地者,也可以適用。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