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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地逾40年 土增稅最高減40% |
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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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長期持有土地,土增稅減徵優惠年限放寬,土地所有權人在民國57年以前即持有的土地,實際持有年期不再被白白犧牲,財政部已同意納入減徵範圍,土地持有總年期達40年以上者,土增稅最高級距稅率將自40%降到32%。財政部過去因拒絕將民國57年實施平均地權條例前,已持有土地者的土地持有年期納入土增稅減徵範圍,導致長期持有土地者可享有的減徵優惠被迫縮水,部分持有土地逾40年以上的所有權人,甚至完全無法享有最高減徵40%的降稅優惠,徵納官司不斷。
國內房地產熱潮不退,財政部發現大面積與長期持有土地交易件數有增加趨勢,以致納稅人對現行出售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優惠不利土地所有權人的現象亦發出不滿。
鑑於過往作法確有侵害人民權益之嫌,財政部已決定從寬認定長期土地持有者的實際持有起算點,並同意現有行政救濟中的爭訟案件,均改按從寬規定處理。重新換算後,持有年期逾40年者,即給予最高減徵40%土增稅的優惠。
舉例來說,甲在99年5月8日申報出售一筆土地,該筆土地是在民國56年4月3日繼承取得,而民國57年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後,甲所繼承的A地第一次規定地價(就是原規定地價)之日是在民國66年10月1日。
依據舊規定,甲的持有期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即66年10月1日計算至出售當年(99年5月8日)共計32年,僅能減徵30%土增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可自繼承取得土地當年(56年4月3日)起算,持有年期達到43年,減徵比率因此可擴大至40%。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規定,放寬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的「持有期間起算點」,凡取得土地所有權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者,均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不再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所謂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係針對持有土地超過20年、30年及40年以上者,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最低稅率(20%)以上的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減徵比率最低20%,最高40%,持有越久,減徵的稅額就越多。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是以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開始計算,如買賣或贈與以所有權登記日,繼承則以繼承發生日。例外情形則如夫妻間贈與土地,因贈與移轉時未課徵土增稅,再次移轉時,得以贈與人最初取得土地當天起算持有年限。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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