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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億元公建 禁獨厚外人 |
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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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4)日三讀通過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10億元以上的政府公共建設工程,規定外國業者不得獨自承攬,應與國內營造業者「聯合承攬」。該條文被視為是「卡外商承包條款」,以提高國內營造業的競爭力。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張慶忠表示,目前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其規定較國內營造業者來得寬鬆,為避免外國營造業者與國內營造業者競爭不對等,因此他提案修正營照業法第69條規定,未來外國營造業者承攬政府公共建設工程契約金額達10億元以上時,應與本國綜合營造業聯合承攬該工程。
捷運、高鐵、高速公路、橋樑、港口及機場等,就是10億元以上的公共工程,未來外商不可獨自承攬,要與國內業者合作聯合承攬。
張慶忠強調,雖然多數外國營造業者常會因語言和國情不同,選擇和國內營造業者合資成立新公司,共同承攬政府公共工程,但他希望能用更明確的條文來規範,以保障國內營造業者的權益。
張慶忠指出,預期修法後,除將保障國內業者權益外,並能利用「聯合承攬」的規定,讓外國營造業者將工程技術移轉給國內業者,讓國內營造業能與國際接軌,提高競爭力,進而有能力赴海外承攬工程。他說,大陸早期就是透過該模式,提升自身的工程技術,「現在大陸都已成為大型工程的輸出國」。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余烈則表示,過去政府大型公共工程,幾乎都是被外國營造業者,尤其是日本營造業者的台灣分公司所承攬,即使是合資公司,外國營造業者通常也扮演主要承包商的角色,投資比率遠高於國內營造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進而壓縮國內營造業者生存空間。
未來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條件,其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積額,應以在本國執行實績為計算基準,其餘不得計入。另外營造業為爭取獲得優良營造獎勵,必須歷經評鑑及優良營造複評,才能取得優良營造業資格,但主辦工程機關往往不予獎勵,這次也修正第51條, 將「得」獎勵,修正為「應」獎勵。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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