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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公設保留地免稅
2010-04-16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其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6稅率計徵地價稅。

  原按千分之6課徵地價稅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符合上述規定免徵地價稅外,如已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如供作公共通行巷道)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分別申請免徵地價稅或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期間可申請改課田賦(目前停徵),以節省稅負。

新聞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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