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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地退稅 北市下月清查 |
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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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稅捐處從4月1日起,將全面清查台北市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若經查獲重購的土地,在五年內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台北市稅捐處將追補退還的稅款。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官員說明,為減輕民眾的換屋負擔,凡是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後,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的稅捐處,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但為避免土增稅退稅措施遭到濫用,土地重購退稅案件完成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五年,土地所有權人於列管期間內,將重購的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經稅捐機關發現,即會追補退還的稅款。
土地增值稅是台北市最重要的地方稅收來源,為防止納稅人利用重購退稅手法規避應納土地增值稅,官員指出,台北市稅捐處每年都會辦理專案清查,清查重點為重購土地有無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或營業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兩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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