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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營工廠用地 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2010-03-03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業者如果在二年內購買和出售廠房及土地,且都符合自營工廠用地的規定,可就其出售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與重購的土地及廠房,其所有權人必須是同屬一家公司。其次,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都必須在二年內完成。

  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數額,必須低於重購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才有退稅,而且退稅金額不超過原納土地增值稅數額。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核准退稅的重購地,自買進五年內必須作為自營工廠用地使用,而且不能移轉予他人,否則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都會被追繳。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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