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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可抵額度縮減 |
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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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高額稅款的投機現象,財政部自今年1月13日起,大幅縮減以遺產中或受贈財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
財政部舉例表示,民眾甲遺產總額新台幣8000萬元,遺產稅600萬元,提供100萬元公設地抵稅,過去100萬元可全額抵稅,新制實施後,只能以600萬元乘以(100萬元除以8000萬元),計算後僅抵繳7.5萬元,大大降低公設抵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表示,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主要考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 4項已明定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低落的課徵標的物採限額抵繳,避免免稅財產的抵繳優於應稅財產的不合理情形。
鑑於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價值是按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土地的市價,為防止少數人的投機心理,避免形成稅制不公,因此配合修正。
計算方式如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的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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