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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 改限額抵繳遺贈稅
2010-01-14

財政部為防堵富人利用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做租稅規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已獲行政院核定,昨天發布生效,並回溯自98年1月23日以後死亡的案件都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比例」抵繳遺贈稅。

  財政部表示,因為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其市價,為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此類土地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現象,避免形成稅制不公,所以修改「遺產及贈與稅法」,新規定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低落的課徵標的物,只能限額抵繳稅額。

  財政部 (13)日 公布其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案,原本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稅額,修改為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計算公式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但為了兼顧「原始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權益,繼承或受贈而來的公設地,則不受影響,亦即,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後,才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其死亡時,納稅義務人可以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遺產稅。至於抵繳後如尚有剩餘持分,該剩餘部分的繼承人後來死亡時,仍可以全額抵繳,以充分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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