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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險投保 把握三原則 |
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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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投保住宅火險,往往是基於貸款需求將房屋設定抵押,因貸款銀行要求而投保。產險業者統計,自動投保的比率不到一成,由於非基於自身需求規劃投保,對保險內容不清楚,常造成理賠爭議,產險業者提供民眾避免火險理賠爭議三點原則。
產險業者表示,首先,應認知保險標的通常限房屋所有權狀範圍內,並不包含頂樓、防火巷等加蓋的附加建築,建議如有加蓋,投保火險時可附加約定加保附加建築部分,即可免於增建火災無法獲理賠。
其次,住宅火險自動承保建築物內的動產,但保險金額以建築物保額的30%計算,且最高不超過50萬元,如果認為保額不足,可另行加保,提高可獲得的保障額。
另外,包括珠寶、股票、藝術品等貴重且難以鑑價的物品,及停放在屋內的車輛,皆屬於動產的不保項目。
其三,建物使用性質須作為住宅使用,如果保險期間內建物使用性質變更,例如住宅改為辦公室、早餐店等商業用途,已不在「住宅火險」單承保範圍內,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避免無法獲得理賠的情況。
針對台北市房價炒高,住宅動輒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新安產險強調,高價住宅投保火險,並非依市價來作為保額,因為這樣只會多付保費,當發生事故時,並不會得到那麼高的理賠保障。
新聞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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