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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賣土地 佣金不得認列費用 |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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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進行土地買賣時需要特別注意,一旦有佣金產生時,可別當做費用認列,否則一旦查獲少繳費用的話,還是得補稅的。
近來房地產越來越夯,許多企業投入資產土地買賣頻繁,但是,國稅局最近發現,許多企業在認列土地交易獲利的部份,針對仲介佣金的支出列為費用,造成土地交易所得的減少,進而影響全年獲利的認列,使得納稅金額短少,補稅案件明顯增加。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家公司96年度出售土地乙筆,繳納土地增值稅120餘萬元,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的稅捐之科目,出售土地收入,減除原取得成本及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但國稅局發現,非營利所得減少的原因,來自90萬的佣金與營業費用混入有關。
由於非營業所得屬於免稅,這個案例中,因為把90萬的仲介費列入費用,致使營業所得減少90萬元,如果改列為將之改列為土地所得120萬元的減項的話,那麼非營業所得就會從原先的80萬變成40萬,只剩40萬免稅,企業的當年的獲利因而提高,所以需要補稅20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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