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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新增區分地上權
2010-01-06

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案,新增土地立體化使用的「區分地上權」,讓捷運及高鐵等公共建設上方,能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民間開發。草案也擴大「不動產役權」,確保美景不被高樓擋住,並得限制一定範圍內商家不得經營同一事業,以降低營業競爭。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修法說明中指出,民法是一部攸關人民生活的基本大法,法務部從92年起組成物權編修正專案小組,分三階段檢討,第一階段修正擔保物權,第二階段修正通則及所有權,分別在96年和 98年通過,此次屬第三階段修法,主要修正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典權。

  (5)日三讀通過的條文,將現有侷限於地面的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草案中明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者,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的限制。以大眾捷運上方建築為例,其成立的地上權若未定有期限,即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間,視為地上權的存續期限。

  草案也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的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以因應土地價值的變動。未定有地租的地上權,如因土地的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修正草案也規定,地上權人應依設定的目的及約定的使用方法,為土地的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的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第5章地役權則擴張為「不動產役權」,也就是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包括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的權利。

  舉例來說,某人為了可以遠眺住家前方的美景,和前面空地的所有人簽訂「遠眺地役權」契約,請求他的土地建物不可高於多少公尺,以免妨礙其景觀。

  不動產役權在商業行為上的運用,則可為避免商業競爭,與週遭一定距離土地所有人簽訂「地役權」契約,要求其他人不得自行或出租第3人經營同一事業。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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