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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程序加快流程 都更熱灶添柴火 |
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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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都市更新時程,行政院會周四(17日)將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定都市更新計畫變更實施方式時,如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者,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以增加都更誘因。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變更實施者時,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告者;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也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將可大幅縮減都更時程。
營建署長葉世文昨(13)日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簡化都更作業程序,加速都更時程,以增加都更誘因,預料修法通過後,將再掀起一波都更熱。
修正案也規定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由目前的30日縮短為15日。減少都市更新執行過程中的爭議,將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等費用,由目前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改為共同負擔。
有關簡化都市更新作業程序,修正案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實施方式變更,如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者,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變更實施者時,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告者;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也得免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將可大幅縮減都更時程。經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公開展覽時間縮短為15日。
有關現行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主管機關得在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二年內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的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及建築物改建、增建或新建等,營建署原本有意將禁止期限由二年增加為得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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