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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部觀光業房屋稅 可申退
2009-12-02

財政部已與交通部達成共識,8月間因莫拉克颱風受災的南部六縣市,其轄內的觀光產業,在今(98)年底前提出申請者,已納97年度的房屋稅款,將可獲得政府補貼50%的扶助,申請獲准者即可退稅。

  交通部觀光局根據「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已完成莫拉克颱風受災觀光產業房屋稅補貼辦法,共有包括南投縣仁愛鄉與信義鄉,以及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及臺東縣等六縣市的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等受災觀光產業,可以申請退稅。

  財政部指出,受災觀光產業可以獲得的補貼額度,為其所繳97年度房屋稅的50%。補貼項目則是以供受災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營業或經營使用的建築物,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營業或經營範圍者為限。

  遭受莫拉克風災,導致財物受損的觀光產業,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房屋稅補貼時,應注意的要點包括:

  一、觀光旅館業:業者應檢附申請書、9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影本、領款收據及公司帳戶名稱(註明觀光旅館名稱),並在今年12月31日前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

  二、旅館業:業者應檢附申請書、9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及旅館業登記證影本(均註明與正本相符)、領款收據及註明旅館業帳戶名稱,在今年12月31日前送地方政府審核彙整後,送交通部觀光局即可。

  三、民宿:經營者需檢附申請書、9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及民宿登記證影本(均註明與正本相符)、領款收據及註明民宿經營者帳戶名稱,12月31日前送地方政府審核彙整後,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

  四、若供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營業或經營使用的建築物,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與旅館或民宿經營者不同時,旅館業或民宿經營者應另檢附房屋稅負擔證明書送交審核。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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