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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區眷改地 可託國產局標售 |
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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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活化國有土地處分政策,國防部新修訂「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納入都市更新地區眷改土地可委託國產局與其他政府機關標售,面積500平方公尺內小面積眷改地可讓售,可望刺激民眾與建商搶進眷改土地興趣,加速眷改地處分成效。
為依法加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處理速度,及統一國軍新、舊制眷村土地之處理程序,國防部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條文。
主要修正重點包括,配合內政部推動都市更新及為統一都市更新地區國有土地標售方式,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方式,除委託國產局辦理外,屬都市更新之地區,並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另外,參酌財政部「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之讓售規定,增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屬新增都市更新事業範圍,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或依建築法規定所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讓售,並依照國有土地讓售案件辦理審查及讓售價格估定。
新聞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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