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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新訂 政府可補貼中低收入戶租金
2009-10-28

行政院 (27)日 審議住宅法草案,原則通過中央將以補貼租金方式,依經濟條件決定租屋補貼對象,協助無殼的中低收入戶有殼可住。

  此外,為照顧弱勢族群,首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捐贈專款給信保基金,專款專用辦理一定成數貸款保證,所需保證手續費由政府全額補貼。

  政委蔡勳雄(27)日針對內政部訂定的住宅法草案,原則上政府不再興建國宅,而以補貼租金方式,讓找不到適當房屋居住中低收入戶,申請政府住宅補貼。

  未來政府將整合目前以職業身分別區分的各項住宅補貼措施,以國民各種弱勢條件以及經濟狀況,按照家庭年收入50%或70%分位以下,作為建置住宅補貼制度的主要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增加其評點權重。

  住宅補貼以評點決定補貼對象的先後順序,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有優先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屬30年以上老舊住宅整修外牆或50年以上之老舊住宅汰換更新設備者,增加評點權重。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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