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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 可減免地價稅
2009-10-28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情況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等用地。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如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需用取得者則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該地被徵或收購前,其使用受相當大的限制。為彌補其使用受限,土地稅法給予若干優惠,惟地主卻常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或規劃不全,而致節稅效果不彰。

  高市稅處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減免規定如下:(一)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按千分之六計徵。(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按千分之二計徵。(三)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免稅。(四)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為減輕農民負擔,已自七十六年第二期起停徵)。高市稅處提醒您,請審慎檢視您的土地課稅狀況並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八000二八三三三,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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