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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利多 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 |
20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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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財政部打算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這次並未出現在修正條文中,公設地仍可全額抵繳遺贈稅,對富人節稅規劃來說是大利多。
財政部指出,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9條之1,明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而免除的債務,或是依該條例導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都不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債權人不會因為免除他人債務,而被核課贈與稅。
由於今年1月起遺贈稅率降至10%,財政部也打算修法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及贈與稅的範圍,納稅人不得再以公設地全額抵繳稅款,需以公設地價值占總財產的比率,作為抵繳稅款的上限。
由於公設地的市價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左右,但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抵稅價值,一直是富人的節稅利器,雖然財部擬修法限制公設地的抵繳上限,但因行政院的反對,最後定案的版本並未納入此規定。
此外,按稅法規定,繼承人若將遺產捐贈給政府或財團法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將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期限,由原本的兩年縮短為一年。未來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證明後,一年內就要辦理捐贈的不動產移轉,否則還是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也修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若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須在一年內按請求結果,完成遺產交付,否則除會補課遺產稅外,還會有補課利息的新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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