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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受災民房貸 補貼利息 |
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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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20)日通過,銀行承受災民房貸債務者,可以獲得最高年利率2%的利息補貼,以減輕銀行損失;金管會也同意,銀行對災民提供本金、利息緩繳後,可免列報逾放,以免銀行逾放比率因此攀升。
原本銀行公會希望政府針對銀行承受的債務本金提供三到五成補貼,但金管會決定比照921大地震僅補貼銀行利息。
行政院院會(20)日通過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金管會建議針對銀行承受災民房貸債務由政府提供補貼的條文也納入草案。
根據草案第4條,災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房屋或土地者,得在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2%予以利息補貼。
舉例來說,原本災民房貸期間是20年,已還了12年,現在剩下八年,如果銀行承受的房貸債務餘額是50萬元,就用這50萬元、以最高利率2%計算應繳利息,並由政府補貼。
有關官員表示,會訂最高利率2%,主要是涉及利率計算很有可能是採取浮動,未來利率有可能走升,為避免政府補貼負擔無限上升,因此訂出最高年利率為2%。
草案也明訂,金融機構承受或處置上述房屋或土地時,不受銀行法第75條及第76條有關投資不動產及處分承受擔保品期限等規定限制;對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的房屋,在災害前已辦理的擔保借款如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導致放款期限超過30年,也不受銀行法第38條限制。
例如災民房貸期限原本是30年,現在只剩九年,因本金可緩繳五年,為避免本金償還過度集中最後四年,整個房貸期限將順延五年,如此一來變成35年,超過銀行法38條房貸最長不得逾30年的法定期限,因此透過草案排除。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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