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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 可以代金購買 |
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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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法規會(19)日表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中,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用代金方式取得容積,將以總開發建築容積30%為限,並交由各縣市政府,委託估價師決定定價。
內政部今年1月發布「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一條文修正條文」,明定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與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可以用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包括以代金方式購買。
內政部法規會訂出細則,明定上述容積移轉,如何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內政部表示,除現行的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另新增可折繳代金給政府,由政府出面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兩種辦法將採雙軌制,建商可採取利益較大者執行。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表示,未來建商可繳代金給各縣市政府,由各縣市政府協助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建商將估價提報各縣市政府,由後者委託三估價公司進行價格審核,如果其中兩個估價單位價差逾20%,就需重新估價,再由各縣市政府決定最後價格。
陳興隆表示,目前建商用代金購買上限,一般地區是30%建築容積,有特殊情形可由各縣市政府評估後寬限到40%。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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