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優惠消失 儘早申報 |
2009-08-06
|
|
|
財政部指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原因消失,自動向稅捐機關申報,可免罰但要加計利息,利息計算截止日至「自動申請改課之日」,不再以稅捐機關核發稅單的指定繳納日作為截止日。
在財政部的新規定下,凡是原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日後優惠稅率適用原因消滅,愈早向稅捐機關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課稅者,被加計利息罰鍰就會愈輕。
財政部舉例,甲地價稅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96年3月4日甲將房子出租,至98年7月15日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稅捐機關核定補徵97年地價稅差額後,限在同年8月20日前繳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