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 要稅 |
20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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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定,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必須按土地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未申報者不但要補稅,還要加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南部一納稅人甲78年度與朋友共同投資購買一筆土地,並以其中一名共同出資人乙的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
事隔十幾年後,共同投資者在95年間協議將土地回復登記在當初各個實際投資人名下,甲取回屬於其投資部分的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時,並未將土地的請求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而改以兒子名義辦理登記。
國稅局以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約700萬元作為贈與總額,補課贈與稅69餘萬元並移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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