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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購地 須保留資金流程
2009-05-13

數人合資購買土地要注意,若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至該登記人死亡前,仍未回復土地登記者,一旦未完整保留當初購買土地的資金流程,當心被白課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發現轄區內一名甲君,生前與其他19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並登記在甲君名下,國稅局按甲君死亡時的公告現值,核定該筆土地的遺產價值為3,840萬元,雖然甲君的出資比率為32分之2,但截至甲君死亡時,仍未回復登記於各出資人名下。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於遺產總額列報該筆土地外,另申報死亡前土地返還的未償債務3,600萬元(3,840萬元×共有人持分30�32),並檢附其他19位合資人與繼承人的調解書,但因調解書只是雙方協議,尚未經調查認定,又無法提示相關出資的資金流程資料,最後中區國稅局不准扣除甲君的未償債務,並予以補稅1,188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登記於其名下的不動產,不管取得的原因為何,均應列入遺產申報。即使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實際為多人出資合購者,除該筆土地應列入遺產申報外,還可按他人出資比率占該筆土地核課遺產的價額,列為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未償債務扣除,但應提供確實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合資購地者,應保留完整資金流程等資料,因不動產依規定是以登記為要件,即使是合資購得土地並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死亡後,該筆不動產仍應全數列報為遺產,再就他人出資比率部分,列報為未償務扣除。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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