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漸趨活絡,許多購屋者向銀行貸款,如果所購買的是自用住宅,這筆購屋貸款的利息支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最高限額為30萬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額,每戶以一屋為限,且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辦妥戶籍登記(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檢具購屋貸款的年度支付利息單據正本,如果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的坐落地址、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並簽章。
此外,若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貸款,且確實是用在購置自用住宅,則必須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謄本等供查核。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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