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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人 可買自用不動產 |
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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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陸資來台投資開放項目可望在二週內明朗化,其中大陸法人可購置自用不動產,包括業務使用的商辦、廠房、業務人員住宅,而來台幹部及員工在台停留期限可長達一年以上,比自然人購置不動產的在台停留期限還長,將另訂辦法規定。
至於陸資來台產業別開放項目,經濟部負責的製造業部分,仍在最後匯整階段,近期將會報院。
部分人士質疑開放陸資來台,恐會發生陸資惡意併購的情形問題,經濟部長尹啟銘表示,開放陸資來台,一樣會嚴加控管,持股10%以上,視為直接投資,須報投審會同意,絕對不會發生惡意併購情況。
依內政部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取得不動產設定或移轉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法人可購買來台投資所需業務使用的不動產,包括業務人員住宅、作辦公室及廠辦使用,但不打算開放以不動產作為投資營業項目。
根據內政部的許可辦法,購買不動產自然人停留期限一次10天,累計一年不逾30天,在房建業者呼籲下曾一度檢討鬆綁,一次延長為30天,一年最長不逾3個月,但政院評估認為,潛在購買者是大陸法人,非自然人,對增加陸資來台購買不動產誘因並不大,因此暫緩鬆綁,併同陸資來台投資一併檢討。
官員表示,未來針對大陸法人所屬員工及幹部在台停留期限將徵詢北京當局意見,以方便性為最大考量,其停留期限一次不排除最長達一年以上,未來將另訂辦法,與自然人來台購置不動產的停留期限有所區隔。
官員說,一旦法人在商辦、廠辦等不動產需求量很大,相關部會也會訂定防止房地產炒作及總量管理的配套措施,屆時自然人停留期限不一定要調整鬆綁。
據了解,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部分,多採BOT方式,土地物權不可能移轉取得,但不在BOT範疇內的觀光旅館飯店,交通部觀光局同意陸資可以投資。
依內政部相關許可辦法規定,經許可項目可來台投資整體經濟及農牧經營,其中包括觀光旅館、住宅大樓、工業區廠房等。但這次農委會並未開放農業項目。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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