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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專款用於同計畫區土地 容積移轉 增列折繳代金方式 |
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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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增訂接受基地移入的容積,未來得以繳納代金方式折算,但為免對都市發展造成過度衝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所收代金的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金同一細部計畫區的土地為限。
今年1月7日修正公布的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明訂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至於容積移轉的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內政部訂定。
由於條文中增列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容積移轉,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使容積移轉的辦理與公共設施用地的開闢期程相互配合,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修文增列公共設施取得開闢順序納為訂定審查許可條件之考量項目之一。
此外,明定接受基地移入的容積除依原規定計算外,增訂得以繳納代金方式折算移入容積,並規定繳納代金金額的計算公式。另為免對都市發展造成過度衝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收代金的用途,草案中也明訂應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細部計畫區的第6條第1項第 3款土地為限。但接受基地所在地區未擬定細部計畫者,得以取得同一主要計畫區的同款土地替代。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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