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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問答 18年了 房子抵押權仍有效嗎?
2009-03-26

中國時報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桃園張小姐問:我18年前借了一筆錢給我朋友,對方除開立借據並將房子設定抵押權給我,最近我想要回這筆錢,不過對方卻說請求權已失效,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張小姐的金錢債權確實已因期間超過15年而時效消滅,對方拒絕給付並非無理由。

  另於借貸當時對方還將房子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張小姐之債權雖已因時效消滅,但抵押權尚未消滅,可以依民法第145條及第880條規定,在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即出借金錢後20年內)仍得就抵押物取償。

  張小姐得檢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文件以及拍賣不動產附表等相關文件向抵押物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於取得裁定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

新聞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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