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各地方政府通過的都市更新案子很旺,財政部將修正規定,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規畫設計費用」可適用投資抵減,從法令生效日起,可以抵減率20%。
因為現行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只有「新購機器設備」才能適用投資抵減,但是都市更新事業不是營造業、建築業,根本沒有機器設備,所以法令等於白訂,都更事業機構業者「看得到,吃不到」。經過數年的爭取之後,財政部會內政部,終於納入業者的意見。
財政部 (23) 日預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草案,修正第2條,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投資總額」,是主管機關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際發生在規劃設計階段,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業務的「規劃、設計費用」,而非指機器設備。新規定預期在近期可以正式生效。
規劃、設計費用是指:1、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概要計畫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之製作費用。2、政府規費。3、不動產估價費。4、建築設計費。5、更新作業之其他專業技師報告費及簽證費。6、其他為都市更新整合召開說明會、協調會及公聽會費用。
規劃設計為自開始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至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日止,但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變更計畫的規劃、設計費用,也可適用。
投資抵減率為20%,亦即規畫設計費用的20%可以抵所得稅,例如,2,000萬元,其20%為400萬元可以抵稅,當年度最高只能抵減應納所得稅的一半,未抵減完畢可以在往後4個年度繼續抵,最後1年無抵減上限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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