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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大於賣出成交價金 虧錢賣厝提證明 才可免稅
2009-03-05

最近百業不景氣,賣房子籌錢週轉,但是為賠錢賣,要如何才能免繳稅?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好要保有買賣的證明文件;萬一找不到買進時的契約書,如果能提出買入時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且金額已大於賣出的成交價額,就可證明沒有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如果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沒有申報這筆交易所得,或者不能提供交易時的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收到地政機構的資料,查出有交易,會補稅。

  高市國稅局表示,出售房地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下:

  (一)房屋和土地的價格可以清楚劃分者:可分別依所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的各別價格,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1)成本,包括取得房屋的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3)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土地和房子價格不能未劃者。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額,以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計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損益。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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