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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地占總面積逾半 都更開發案 國產局接手主導 |
20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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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產局昨天公布,都更案若國有土地超過500平方公尺(15 1坪)以上,且占全部面積的一半以上,國產局將取得「主導開發」權;若占全部面積4分之1以上,就不標售土地,以參與分配完成都市更新後的房地,給行政機關做辦公廳舍使用,或出租,長期持有土地。
國產局副局長張璠上任3個月後昨天首度主動面對媒體,他表示,都市更新案可以取得地方政府的容積獎勵,增加土地價值,以前國產局都在更新前就把土地出售、變現,享受不到更新的利益,未來要轉變為參與分配更新後的房地為主,出售為輔,化被動為主動。都市更新的實施者角色是整合地主意見,出錢蓋房子,國產局則提供土地,並分回都市更新後的房子。
國產局昨天公布新修正的「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重點如下:
一、避免發生私有土地只有10分之1,卻提出都市更新,去併旁邊10分之9的國有土地,以小併大的不合理情形,新規定,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內的國有土地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且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
二、刪除都市更新地區內國有土地以大、中、小面積3類區分的規定,增訂其合計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或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4分之1以上者,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分配更新後的房地。
三、國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500平方公尺,且未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4分之1以上者,得於事業計畫核定後,讓售實施者。
四、國局得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專案小組,審議國有土地參與分配相關事宜。
五、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後,國產局就停止新受理占用人申請承租、承租人申請承購、鄰地所有權人申請畸零地合併等租、購國有土地。
六、增訂政府核定的示範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得配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劃的整體開發策略,委託主管機關辦理國有土地招商開發事宜。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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