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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出租營利 明年起課徵營業稅
2008-11-07

財政部賦稅署 (5) 日宣布,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只要符合「設置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雇用員工」三個條件之一,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近期不斷接獲檢舉,部分民眾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因此發布解釋令。個人出租建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三、雇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賦稅署說明,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雇用員工經營;換句話說,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雇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新聞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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