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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自宅 取消優惠稅率 主動申報免受罰 |
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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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地價稅率後,如戶籍遷出或轉供營業使用,將喪失優惠資格,應自行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主動申報,以免被補稅並加罰漏稅額三倍的罰款。
常有民眾因戶籍遷出,被稅捐處查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改以一般用地千分之10稅率課徵地價稅,須補繳稅額的差額。財政部表示,民眾必須辦妥戶籍登記,才能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已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即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及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處在核准時即在公文中提示,如有戶籍遷出,應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處申報。
台北縣稅捐處長黃毓彥進一步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如使用情形未變更,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不必逐年提出申請。而工廠用地、私立公園、體育場、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則按千分之10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如有戶籍遷出、供營業用或出租,或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時,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否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三倍的罰鍰。
如果住宅供自住使用,想要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在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處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可以適用優惠稅率,如果現在收到地價稅單才想要更改,今年已來不及適用,只能依一般稅率繳納地價稅,要繳的稅額將會比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少高出四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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