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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屋出租 所得按57%課稅 |
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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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自費建屋後,以租賃型態將建物登記為出租人名下,出租人取得的租賃所得,財政部同意可以比照一般出租房屋,按43%的必要費用率扣稅,租賃所得將會大舉下降。
出租土地供承租人自費建屋,租賃所得可以扣除43%必要費用後,假設租賃所得是1,000萬元,可以扣除的必要費用就是430萬元,房東(出租人)只要以剩餘570萬元報稅即可。
財政部說,土地出租人為個人者,應取得承租人(企業)開出的免扣繳憑單,才能在計算租賃所得時,按所得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有關出租建物固定資產的費用率(96年度為43%)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節稅;已完成96年所得稅申報,但未選擇扣除43%費用者,財政部說,可以申請更正,溢繳稅捐者並可獲退稅。
依據現行規定,出租土地者,土地的租賃所得只能扣除房屋稅、地價稅。財政部表示,出租土地供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並將建物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依據規定應以工程造價做為租賃所得繳稅,卻不能比照出租房屋扣除43%必要費用,出租人的租賃所得稅負偏重。
目前國內如速食連鎖店、大賣場等,都是採取向地主租地後,由承租人興建賣場等建物,約定一定年限後,連地帶建物返還給地主。這類出租土地行為,財政部在96年3月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地主需以建物工程造價總額做為租賃所得,按租約分年攤提繳納租金所得稅。
由於承租土地者以營利事業居多,財政部規定,承租人(營利事業)需按工程造價總額分年攤列租賃,並開列免扣繳憑單給地主,由地主申報租賃所得稅。
財政部日前亦已通函各地區國稅局,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約定以土地出租人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時,承租人代付建造房屋的工程款,給付時可免按10%稅率對地主扣繳租賃所得稅款,但應分別計算各年度出租人租賃收入,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並訂定輔導期,稅捐機關將就土地承租人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展開查核,依限補開免扣繳憑單的企業,可以免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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