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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屋出租 按持分申報所得
2008-10-14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出租財產的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的租賃所得,如將共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房屋所有權人應各按持有部分申報租賃所得,如果僅由一人代表申報繳稅,其他共有人仍會被國稅局核課租賃所得,補課綜所稅。

  中區國稅局審核綜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A君與其弟B君各持有一間房屋的所有權各半,兩人將共有的房屋出租給C君經營鐘錶公司,經中區國稅局查獲後,按其所有權分別核定租賃所得。A君不服,主張該房屋自始即由B君管理及出租,租金全數由B君收取並申報租賃所得,A君認為自己無任何所得,不應被課稅,但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因為該房屋為A君與B君兩人共有,持分各為二分之一,等於共同出租給第三人,並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因此A君對C君也有二分之一的租金請求權。即使A君將應收取的租金請求權讓給弟弟B君,也只能算是私法上契約行為,只要C君有支付房屋租金的事實,A君依稅法規定即有租賃所得,不因兩人私下的約定而影響A君有所得的事實。

  因此,法院判決,A君應按其應有部分計算租賃所得,並繳納綜所稅,而B君因代替哥哥A君多繳納的租賃所得,國稅局應辦理更正並退還B溢繳的稅款。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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