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而且土地租金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一位陳姓納稅義務人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土地租金支出扣除額8萬元,經該局審理以其非屬自住房屋租金支出,不准其認列。
陳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向A地主承租土地後興建房屋供自住,並無營業行為,94年度給付該地主土地租金8萬元,係房屋租金支出的一部分,國稅局不應否准認列租金支出扣除額。經過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陳君敗訴。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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