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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非無償移轉 須提示證明
2008-09-24

除了贈送財產給子女,會被國稅局課贈與稅,將土地移轉給其他第三人,只要無法證明並非無償移轉財產者,一樣得課稅。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一位民眾將土地贈送給姪子,雖主張只是借名登記,但因無法提出相關證據,還是被補課贈與稅並加罰一倍。

  一般人的觀念,都知道贈送土地等財產給子女,要課贈與稅,卻忽略贈與給第三人的稅務問題,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一位甲君在91年1月25日將其名下一筆台南縣仁德鄉土地,移轉給其姪子乙君,這筆土地的公告現值約1,196萬元,已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度111萬元,但甲君逾期未申報贈與,被南區國稅局查獲,要求甲君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該土地所有權是有償移轉給乙君。

  甲君主張,該土地只是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但又提不出證明文件,南區國稅局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核定甲君贈與土地的價值總額約1,196萬元,除補課贈與稅外,還加計一倍的罰鍰,雖然甲君不服國稅局核定,但提起行政訴訟皆被駁回。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君將土地贈送給姪子乙君,兩人之間雖非直系血親,但實務上贈與的情形千百種,對象不限於自己的兒女,而且因親子間感情不睦,寧可把財產贈與外人者,也很常見。因此國稅局在查核贈與稅案件時,贈與對象的親疏,僅會作為贈與是否成立的參考,但不會因贈與對象非為子女,就認為非屬贈與。

  南區國稅局呼籲,無論將土地移轉給子女或其他第三人,只要無法證明並非無償移轉財產者,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還會加處罰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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