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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地拆屋 未折減額不能列損失 |
20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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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買固定資產後若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須報廢時,得提出證明文件,事先報經國稅局核備後,其未折減餘額可列為當年度的損失。若因出售土地而拆除房屋,其未折減的餘額,不能直接列報為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出售資產售價大於資產未折減餘額的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的收益課稅,但出售土地的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
另外,依據財政部76年間發布的解釋函指出,公司出售土地時,依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明訂,地上建築物於交地日騰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的損費,以及其帳面未折減的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出售土地而拆除房屋的未折減餘額,不能直接列報為當年度的報廢損失,而應視為土地出售的成本,併計入土地出售損益。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有房屋報廢損失400萬餘元,甲公司說明,是因95年間將一筆閒置已久的舊廠房土地出售給乙公司,雙方並約定甲公司應騰空交付該筆土地,甲公司除僱用工人拆除舊廠房,花費10萬餘元外,該廠房尚有未折減餘額390萬餘元,共計列報廠房報廢損失400萬餘元。
南區國稅局認為,該廠房是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其未折減餘額及拆除費用應列為出售土地的成本,因此未核准認列該筆報廢損失,甲公司應補繳稅款100萬餘元。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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