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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修繕興建補貼 最高20萬元 |
200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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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第二次受理民眾申請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即日起至97年12月31止或額滿為止;符合補貼申請條件之民眾,興建住宅最高補貼20萬元,修繕住宅最高補貼6萬元,有興建、修繕計畫或已正在興建住宅之民眾皆可把握機會,向住宅坐落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修繕及興建除了分別有20萬元與6萬元補貼外,另外還有貸款利息補貼,其中修繕貸款最高80萬元,興建貸款最高220 萬元。
營建署表示,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補貼的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外地區,計有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等十九個縣市。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修繕費用補貼者需年滿二十歲,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單身年滿四十歲者;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十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住宅)。
而家庭年收入低於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的3.5倍。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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