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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購地出售 依合夥課綜所稅
2008-09-01

民眾集資合購土地,再出售給建商建造房屋出售獲利,在扣除成本費用後,相關利得應認列為「營利所得」,合併在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最高須適用40%邊際稅率。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多人集資購買土地,協議土地登記於其中1人的配偶名下,後將土地提供建商出資建屋出售牟利,所獲利益按各合夥人出資比率金額分配返還,其中超過出資額部分,在扣除成本及費用後,經國稅局認列為各合夥人當年度營利所得,併計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聲稱出資購買土地純為一般使用、收益及處分,並非合夥關係,且個人出售土地利得,屬免稅範疇,應無課徵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不過,國稅局官員引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合夥營利事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2人以上共同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事業體,且事業體是指具有持續性及社會功能組織性的團體,並不以永續經營為必要。

  因此,納稅義務人集資共購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出售等一連串追求利潤的經濟活動,雖非永續經營,但已持續相當期間,自應被認定屬合夥營利事業,成為獨立稅捐主體。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與人集資購買土地,並與建商合建房屋出售情形,其持續反覆追求利潤行為取得的收益,應立即申報併課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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