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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衝房貸 巧用修繕貸款 |
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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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房貸量超限,銀行開始調整承作名目。部分銀行受限於房貸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法規範的30%限制,加上國內並未就「房屋修繕貸款」,加以明確定義,因此逼近超限的金融機構,陸續把部份的房貸金額,歸類至修繕貸款項下,讓房貸承作有較大的空間。
據了解,銀行目前大致分為2種作法,一種是以房貸金額作為區隔標準,例如:房貸的金額超過600萬或是800萬時,超過的部份,即改列為修繕貸款;另一種則是以年限計算,例如:在貸款後3年以內增貸的部份,屬於房貸,但是超過增貸時間在貸款後超過3年,則列入修繕貸款。
據現行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和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和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的30%,針對逼近超限的銀行,金管會鼓勵銀行發行房貸證券化商品(RMBS),或增加銀行存款餘額解決。
另一方面,國內金融機構過去並未將購置住宅貸款和房屋修繕貸款,明確的劃分,以房貸業務著稱、號稱房貸百貨公司的玉山銀,為避免房貸逼近滿水位,率先將2者與以細分。
此外,房貸承作比重一度高達29.45%的合庫,在調整內部授信制度後,目前該比重已降至26%左右,以合庫的存款餘額和金融債計算,平均每1個百分點,約可承作205億元的房貸,按現階段的比例,房貸的胃納量還有600餘億元。
銀行主管指出,由於現行法規沒有定義什麼是「修繕貸款」,況且,針對若是已經撥款的房子,之後再以房貸名義給予額度,也很奇怪,因此,透過修繕貸款作法,讓客戶可以較為彈性的運用該筆資金。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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