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清查出租房屋的地價稅,鎖定親子之間的房屋承租案件,若已申報所得稅租金支出扣除額者,一律取消其自用住宅千分之2優惠地價稅率待遇,改按按千分之10稅率累進計算,地價稅將提高四倍。
包括台北市國稅局在內,北部地區已發現有多宗案件,父母名下所屬的自用住宅房屋,出租給已成年子女,並由需單獨申報所得稅的已成年子女,列報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扣除額,藉以降低成年子女的所得稅負。不過,國稅局提醒民眾,這類規避所得稅負的手法,卻很可能因此賠了地價稅。
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由於父或母將自有房屋「出租」給子女並收取租金的案例,不符合社會常情,國稅局已經著手清查,瞭解這類出租案件是否屬實。不過,國稅局目前處理這類案件時,如果納稅人已經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出租房屋的父母若未主動變更其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者,國稅局將移送稅捐處將其土地地價稅改按一般稅率課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為千分之2,一般土地的地價稅則自千分之10累進課徵。以台北市地價稅每戶平均約為3,000元計算,改按千分之10稅率課徵,民眾的地價稅負將超過1萬元。
反觀房屋租金扣除額一年最高只有12萬元,以適用稅率13%者為例,一年可以省下的稅是15,600元。國稅局表示,有房屋租金支出,顯示會出現房屋租金收入,因此當親子之間的房屋承租案件成立時,承租人獲准扣減租金支出,相對出租人就要申報租金收入,否則即屬漏稅。
國稅局官員認為,親子之間安排承租房屋的目的,如果是為達到列報租金扣除額的減稅目的,恐怕只會白忙一場。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