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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 退稅期可超過15年 |
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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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李述德(2)日表示,財政部將著手修法,屬於可歸責政府疏失的溢課稅款案件,退稅期限不僅不再限制只有五年,甚至最長期限亦可考慮超過15年。不過李述德說,基於安定性原則,退稅請求權究竟將延長幾年,還要再研商。
監察院長被提名人王建煊日前點名財政部,錯課人民稅捐長達15年,卻只願退還五年稅款的行為,就是未來監察院應該糾正的案件,他說,不應制定這種不合理的法律。
律師陳長文的自用房屋,因稅捐處作業疏失,將一家幽靈公司的設籍地址誤植在陳長文的自用房屋上,造成陳長文15年來的房屋稅都被按稅率較高的營業用房屋課稅。陳長文提出行政救濟,行政法院判決支持財政部,只退還陳長文五年溢課的房屋稅款。
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稅捐核課期目前是五到七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人民行使退稅請求權最長只有五年時間,原本是考量追稅與退稅之間的對等性。但據財政部瞭解後發現,錯課稅捐的類似案件不只一件,因此有關人民退稅請求權的行使期限,有必要重新思考放寬。
李述德說,此次修法不會觸及核課期限,即仍將維持政府課稅的追稅期限只有五到七年;但退稅期限會採取脫勾處理,凡屬「不可歸責於納稅人」的錯課稅捐案件,退稅申請期限至少可比照民法達15年,甚至更久,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所謂「不可歸責於納稅人」的疏失,導致溢課人民稅捐案件,李述德說,納稅人可證明錯在政府時,未來退稅的期限就不會只有五年;但若溢繳稅捐的原因屬於納稅人自己的疏忽,與政府無關時,李述德說,這類案件的退稅請求權原則上仍維持五年不變。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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