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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183天 外國人房貸可節稅 |
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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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因工作或其他因素來台居留期間,若決定在台置產,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的利息支出,符合居留天數達183天的條件,即可比照本國人享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稅的權利。
隨著國際交流頻繁,愈來愈多的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基於需要長期居留台灣的需要,外籍人士在台購置房屋供做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支出,財政部已明確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外籍人士,亦可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享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列舉扣除額的節稅利益。
財政部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做為列舉扣除額,但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房屋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等情形。
三、需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證明單據。
由於外籍人士在我國境內未辦理設籍登記,因此財政部明定,在台無戶籍者,凡符合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要件,且購入的自用住宅地址,為外籍人士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上的居留地址時,在台購買的自用住宅,即可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即可申報列舉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指兩種情形,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財政部說,外籍人士在台置產,只要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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