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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地下室停車位 免課房屋稅
2008-06-23

財政部放寬地下室停車場免課房屋稅優惠,企業或個人購買地下室停車位供員工使用或自用者,均可免課房屋稅,且每人或每家企業可享有的免稅車位數量,完全不設限。

  財政部舉例,A公司在B大樓購買10個地下室停車位供員工停車使用,且未對外或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者,A公司所購入的10個停車位,依據財政部最新課稅解釋,即可享有免課徵停車位房屋稅的減稅優惠。

  同樣,個人名下不論有幾部自用車,所購入的地下室停車位,符合自用條件者,亦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

  財政部發布最新規定,大幅放寬建築物地下室停車場的免稅優惠,藉以解決都會區民眾的停車空間使用問題。這項優惠措施原本要由立委費鴻泰提出修法案,但經財政部研究結果,認為免徵地下室自用停車位房屋稅措施,只需發布行政命令即可解決。

  依據財政部的行政命令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者,即准依財政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免徵房屋稅。

  這項免稅優惠,也包含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財政部解釋,如果甲的住宅是在A棟大樓,但因無停車空間,甲改向附近的B大樓買入地下室停車位,雖然甲在B大樓並沒有住宅所有權,其位於B大樓的停車位還是可以免稅。

  財政部強調,企業或個人購入地下停車位供做員工停車或自用,才能享有免稅優惠,若被稅捐機關查獲有任何形式出租或收費情形,就要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對所有權人課徵房屋稅。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的房屋稅最高稅率為2.5%、最低稅率是1.5%,各縣市所訂實際徵收率則為2%或1.5%。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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