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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買台灣不動產 門檻低於陸客 |
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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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資金投資台灣不動產政策尚未明朗前,相較下,外籍自然人及法人購買台灣不動產規範較寬鬆。
外人自用投資皆可
一般而言,外人在台取得不動產採取「平等互惠」原則,即外國對於台灣人民到當地購置不動產的開放程度,台灣對該國人的取得不動產擁有對等關係。
一般來說,只要因為自用、投資和公益目的取得不動產,包括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室、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等,都不需要向主管機關報核,可以直接取得,而只要符合台灣法律規定認許,就能夠成為土地的權利人,不過對農地興建農舍、或林地及保護區則有較多限制。
相較下,中國人士在台取得不動產就有極嚴格限制,除了如陸委會核准在台設分公司的港龍航空公司及澳門航空公司,因業務需要,可以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外,目前僅核准4件申請案。
陸客須提資金證明
中國人士想在台取得不動產,還須提出資金來源證明,且無法取得台灣金融機構融資,每次在台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0天、每年在台停留時間不能超過1個月,都成為中資來台投資的限制,未來新政府兩岸政策鬆綁程度,將直接影響中資來台投資不動產的意願。
新聞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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