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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 退稅將不限五年 |
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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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課錯稅,不只陳長文一案。據指出,房屋、土地等財產稅案件,稅捐機關人為錯課稅捐的案例經常出現。為消除民怨,稅捐機關近日內將與財政部會商,凡屬政府人為造成的課稅錯誤案件,退稅期限不受五年限制。
名律師陳長文自用住宅遭台北市稅捐處誤植錯誤資料,導致連續按較高的營業用房屋稅率,課徵長達十多年的重稅,直到一年多前執行房屋稅籍普查,才由稅捐處發現課錯稅並主動辦理退稅。不過因財政部95年間發布行政命令,規定退稅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北市稅處只能退還陳長文五年錯課的房屋稅,才會導致陳長文不滿政府處理方式,提出行政救濟。
據指出,稅捐機關課錯稅案件最常見於房屋稅與地價稅。以北市稅捐處為例,一年高達90萬件房屋稅,稅務人員資料處理一旦錯誤,稅捐機關就會直接對納稅人補稅,納稅人若不懂保護權益,錯繳稅捐並非特例。除自用住宅容易被課錯稅,官員說,土地的地段率若遭誤植,民眾也會誤繳稅款,且更不容易查知。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18)日表示,還不清楚陳長文的案件內容,但願意深入瞭解。不過他也說,依據目前稅捐核課期為五年的限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期限也應為五年。
財政部內部對稅捐機關人為疏失明確,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捐的退稅案件,是否應受稅捐稽徵法規定的五年期限限制,則有不同意見。據指出,包括稅捐機關近年來在處理核課錯誤的課稅案件時,對於只能退還民眾五年稅捐所引發的民怨,也認為政府有必要重新發布行政命令,解除政府課錯稅卻只能退還納稅人五年稅款的限制。
財政部曾在民國66年2月16日發布台財稅第31186號函,明令「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錯誤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不受五年期間之限制」,但在民國88年行政程序法發布實施後,財政部89年起取消這項退稅不設年限的規定,限制所有退稅案件不論是否錯在政府,最多只能退稅五年。
北市稅捐處此次發生陳長文自用房屋遭錯課重稅,經內部調查證實錯在稅捐機關,北市稅處曾經要退還陳長文十多年總計約17萬元房屋稅款,但因法律未授權,財政部認為不宜核退超過五年,才會引發爭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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