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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繳不起稅 企業房產被法拍 擬由拍定人繳營業稅 |
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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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房子,要繳營業稅,但是當營利事業經營困難,房地產被法院拍賣,往往繳不起賣房子的營業稅,造成欠稅,很多企業不服,行政救濟案件很多。因此,賦稅署擬修法,改為由買方的拍定人繳這筆營業稅。
相關官員表示,這個議案會先交給賦稅改革委員討論,再提出修正條文送立法院審查。
房地產被法院拍賣,引發不少欠稅問題。以前稅捐稽徵法第6條只有規定土增稅優於一切債權,土增稅可以從拍定價金中優先扣除,再償還銀行欠款。幾年前立法委員提案修法通過,增列地價稅和房屋稅二個稅目,也優先於一切債權,優先從拍定價金中扣除,再賠付給銀行等其他債權人,原所有權人在房地被法拍後,不需要再籌錢繳房屋 稅和地價稅。
但是當時稅捐稽徵法第6條並沒有把營業稅列入,營業稅的位階排在一般債權的後面,因此當企業的房地產被法院拍賣後,拍定的價金第一順位扣除土增稅、房屋稅和地價稅,第二順位要償還一般債務。此時,拍定價金往往已不夠分配,已經快倒閉的企業也繳不出營業稅,變成欠稅。
例如,抵押貸款的房子被法院以2000萬元拍賣出去,繳不出營業稅 5%,變成欠稅100萬元,企業負責人就會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賦稅署希望修改營業稅法,把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由出售人改為買受人,即由拍定人支付5%的營業稅。
但,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表示,一般營業稅都是由賣方繳稅,如果財政部要改由買方繳稅,不易被買方接受。建議財政部,修改稅捐稽徵法第6條,增列營業稅的順位優先於一般債權,直接從拍定的價金中扣除,即可解決問題。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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