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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預警機制 月底出爐 |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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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兩岸資本市場及金融業務開放,行政院指示金管會研訂一套兩岸金融預警及防衛機制,預計6月底前提出,初步規劃重點包括必要時要求赴大陸投資的金融業賣掉持股撤回投資、限制在大陸分行放款風險額度等。
行政院高層(8)日表示,開放兩岸金融是馬蕭政見之一,因應未來兩岸金融更趨開放後,對國內金融市場穩定性可能產生的影響,相關單位會在6月間提出金融預警及防衛機制,配合下次兩會談判時可能觸及的金融監理機制議題。
金管會高層表示,本周兩會將復談,以兩岸包機直航等議題為主,有關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構的談判,可能要等到第二次談判,為爭取將金融議題列入下次兩會談判,金管會積極研擬金融預警及防衛機制草案。
金管會初步規劃金融預警及防衛機制,主要重點包括主管機關可以在必要時,要求到大陸投資的金融業出售股份,撤回投資,讓兩岸金融的開放「可進可退」。
以之前金管會開放國內金控或銀行間接參股大陸地區銀行為例,金管會就在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中規定,獲准間接參股者,主管機關可視情況命令金控或銀行在一定期間內,處分海外子銀行所持有大陸銀行股份。
國內金融業獲准在大陸經營業務後,若有防礙健全經營或政府政策上有必要時,可限制業務,如銀行在大陸設立的分行,可依業務承受的最大風險訂定放款限額等。
金管會高層說,兩岸金融開放項目相當多,因開放的業務內容不同,都會有不同的危機處理機制,保持「可進可退」的彈性。
如在資本市場防衛機制方面,考慮仿照外資投資部分行業訂有上限方式加以規範,這部分可能涉及兩岸相互開放的程度,要作平衡考量。
除防衛機制外,監理機關也會建立一套預警機制,對陸資在台投資某個別公司或占整體市場的比重偏高時,就須注意等。 還有金管會將要求在大陸投資的金融業,在大陸經營發生重大虧損、合併或讓與部分資產等情事時,都須向主管機關提報。
金管會高層表示,國內已有一套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作業要點,將來專門針對兩岸而訂的金融預警及防衛機制,可考慮在個別業務開放的法令中,依不同的開放項目作必要的規範。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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