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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 移轉須課土增稅
2008-06-10

台中市稅捐處說,依都市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並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稅捐處指出,公設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屬公共設施使用,主管機關尚未徵收或收購取得的土地。

  公設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比採徵收方式的損失輕。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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