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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 善用保險扣除額新制 |
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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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申報進入最後半個月,由於今年稅制修改,調整保險相關規定,讓不少人一個頭兩個大。壽險業者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的保險扣除額部分調整,應善用以減低繳稅壓力;再者,今年首度申報的基本所得稅額(最低稅負),保險給付也被納入稅基,高所得者繳稅前可得算清楚。
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先前「台灣民眾保險觀念與行為」調查,有61.4%國人不知道保險費支出可列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每人有2.4萬元額度,顯示社會大眾普遍對這項政策不太了解。若想利用保險節稅,就必須了解稅法的保險相關規定。
針對保險扣除額規定,中壽副總黃忠濱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直系親屬每年有2.4萬元以內的人身保險扣除額,人身保險包括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勞保、軍公教保險費、農保、健保和學生平安保險等,皆可列入扣除額計算,但納稅人必須採取列舉方式扣除。過去健保費也被算在2.4萬元的額度內,但新修正的法條規定,健保費可全額扣除,沒有金額限制,對於購買較多人身保險的民眾是一項利多。
宏利人壽處經理林弘奇表示,想合法節稅,一是提高免稅額,一是增加扣除額。包括醫藥生育費、保險費、捐贈和災害損失等,都可計算於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每年每人有2萬4,000元扣除額,但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所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為限,列入扶養的兄弟姊妹,保險費無法列入扣除額。
有些民眾會將機車險、汽車險等保費也列舉在保險扣除額,黃忠濱表示,財產保險的保費不能列入扣除,例住宅火災險、汽車保險等,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單、地下保單也都不能納入列舉扣除範圍。
黃忠濱提醒民眾,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要記得檢附保費收據或保費繳納證明正本,同時留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且必須是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可申報。另外則是投保未經政府核准通過的保單及住宅火險、汽車保險等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不能列舉扣除。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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